[ 新生編班 ] | [ 導師編配 ] | |
102 新生編班 | 102 導師編配 | |
103 新生編班 | 103 導師編配 | |
104 新生編班 | ||
105 新生編班 |
106 新生編班 |
106 導師編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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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7 新生編班 | 107 導師編配 | |
108 導師編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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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規定辦法
三灣國中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實施要點 | |
三灣國中學生編班實施要點 | |
國民中學學生編班實施要點 | |
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 | |
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實施要點 | |
常態編班委員會 | |
強迫入學委員會設置辦法 | |
編班及轉班作業原則 | |
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| |
導師編配作業 |
1. 依據本縣學生常態編班實施要點,訂定「新生編班及導師(級任教師)編配作業實施要點」。 | |
2. 學校得成立學生常態編班委員會(引用訪視指標第11點執行)並公佈編班方式。 | |
3. 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、家長、學生溝通,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,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。 | |
4. 國中小學生常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,各校應事先公告,並通知全體教師及參與學生常態編班家長參觀編班作業。 | |
5.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,應立即將學生編班代號名冊(含就讀班級及姓名)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,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(級任教師),此外公告方式應參考個資法。 | |
6. 學校編配導師抽籤作業時,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(無教師會者,由年級教師代表)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。 | |
7.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,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,學期內班級學生有異動者,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。 | |
8. 學校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、電腦亂數表、導師抽籤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,妥為保存至少三年,以備考查。 | |
9. 本年度是否接獲違反常態編班之檢舉並經查證屬實? | |
10. 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,由各校採常態編班方式分配就讀班級。 | |
11. 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,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(無教師會者,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) 、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,報本府備查。 | |
12. 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編班或轉班,依教育部「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」及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規定辦理並做成紀錄。 | |
13. 校訂之「新生編班及導師(級任教師)編配作業實施要點」,增列有關學校教師任教自己子女班級之迴避原則。 |